魏县综合执法局行政责任清单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
任
清
单
部门职责344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0项、公共服务事项0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2条。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 办公室
| |
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创建、政务公开、接待等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 |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 | ||||
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党代表建议; | ||||
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舆情引导工作。 | ||||
负责全局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实施情况; | ||||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 ||||
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 | 办公室
| |||
负责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 ||||
负责编制全局执法装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2 |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负责全局法规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和审核工作; | ||||
负责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体制改革工作; | ||||
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 ||||
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 ||||
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 ||||
3 | 负责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 | 督查信访股 | |
牵头制定管理目标、考核标准、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 | ||||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 | ||||
负责受理、处置各类来信来访、信箱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回复工作,指导各中队办理信访案件; | ||||
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
负责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 | ||||
4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负责全局性工作 | 办公室 政策法规股 督查信访股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无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无 |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单位: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建筑工地、涉枪、涉爆、涉危等安全隐患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站点、场所及设施等;
3、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卫生院、旅馆、饭店、网吧;
4、危险行业、加油站点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深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责任主体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对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消除落实情况;
3、涉爆、涉枪、涉毒等涉危排查情况。
4、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道路及交通安全隐患情况;
三、监管程序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安监所、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危险点段、危险物品运输、超期车辆、带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由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由派出所,文化服务中心、工商所、中心校、卫生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饭店等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林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由供电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由派出所、工商所,负责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河道、桥梁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由中心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由工商所、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由各社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方式
1、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并将本辖区、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及时上报镇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与集中排查整治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社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各社区、自然村集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社区要采取措施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效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六、监督检修处理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社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方案,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镇政府将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将依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反馈工作。各社区、镇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落实好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同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定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办公室。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2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林木采伐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监督检查人员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木采伐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到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采伐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3林木运输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运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木材运输总量超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林木运输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监督检查人员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木运输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采伐证、运输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区(县)房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中介机构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或备案情况、执业人员权益保障落实情况、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情况等;区(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资质和备案的受理及审核情况和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日常巡查;
(二)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在各区(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验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中介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市房管局根据近期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二)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区(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根据督查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5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
魏县综合执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生猪调运户、屠工屠商、用肉单位;
(二)从事定点屠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生猪调运户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生猪调运,有否在禁运区和疫情区调运生猪、并且做好相关生猪调运台帐和可追溯台帐;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包括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生猪、生猪产品。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县屠管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屠管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7次,每次巡查不少于50个相对屠工屠商或者2个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6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对调运户和屠工屠商进行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
(三)对定点屠宰(场)点进行日常检查和蹲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生猪调运户在调运过程中有否违法违规操作,有否在调运运输中将死亡的生猪进行贩卖和屠宰;
(二)对屠工屠商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杜绝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百分百;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百;私屠滥宰、企业违法违规查处率达到百分百;瘦肉精检测比例达到百分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屠管办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对当事人实施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处理,作好现场笔录,填好财物清单,询问事情经过交当事人确认签字;现场笔录、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当事人违法生猪屠宰案件处理,提请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7印刷业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8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
(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
(四)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规划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规划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六)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9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防火
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而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湯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
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防火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2个行政村或2个森林经营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检查面100%,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半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软文怕向7月元小叫”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二查”: 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 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 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防火责任区分工,由党组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防火督查方案,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承反馈并通报典督检查结果文档高清无水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储量动态检测、矿山督察、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每年度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每季度对矿山企业开采情况进行储量动态检测;日常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上级通知下达后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 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11建设用地供后的监管)
魏县国土资源局是全县建设用地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
(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三)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四)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
(二)主要程序
1、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2、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
基层总结. L: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上中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上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言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五、监督检查处理
魏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县(市、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1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魏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魏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上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士保持方案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 -般为每年1- -2 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3.责令被检查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2.实施检查。听取被检查对象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行为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