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99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21:54点击次数:1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99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号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22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周x于2025年7月份在广西柳州期间,被诈骗分子蛊惑,诈骗分子以提高其征信为由,使用周x名下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xxxxxxxxxxxx5973刷流水,其中有涉案流水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上级反诈中心推送断卡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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