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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台)行罚决字〔2025〕1592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21:03点击次数:1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台)行罚决字〔2025〕159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5年09月21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8月16日晚上11时许,魏县北台头乡xxx村村民王xx酒后带了三颗钉子进入王xx家北屋内,将三颗钉子以钉尖朝上的姿势埋到了王xx家客厅及西边卧室土地内。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报案材料、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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