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594号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594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17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2月03日12时30分许,石尚x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北皋镇村内道路由西xx行驶至北皋镇卫生院门口西侧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撞到道路南侧头东xx张xx停放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后尾部,导致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又撞到前方头西xx景x加停放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前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方协商未果后,石尚x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合并执行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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