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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95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9:34点击次数:1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9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9日8时许,魏县东代固镇xxxxxxx村进行两届选举,在选举期间李学x等人扰乱选举会议,导致会议无法进行。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音视频、手机录像、违法行为人李学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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