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579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7:42点击次数:2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579号
违法行为人文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8日凌晨文xx伙同张xx在魏县魏城镇x号院门口将一辆黑色奔驰汽车车窗玻璃砸坏,将车内的五六百元左右的现金、两盒硬中华、一xxx王xx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警人笔录、违法人文xx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人文xxx(130425201101224919)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不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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