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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8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7:16点击次数: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81号

违法行为人文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村x组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3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大名县公安局大名镇派出所受理案件。

现查明:2025年12月8日2时20分许,张xx伙同文xx使用改锥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门口将郭x广的奔驰(冀xxxxxx)汽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坏进行盗窃。 2025年12月8日3时许,张xx伙同文xx使用改锥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门口将朱x振宝马(冀xxxxxx)汽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坏进行盗窃。 2025年12月8日3时30分许,张xx伙同文xx使用改锥在魏县魏城镇xxxx区门口将贾xx(冀xxxxxx)汽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坏进行盗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文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文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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