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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77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6:47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77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3时30分许,魏县回隆镇xxxxxxxx里拿着拾获的一个刮眉x去找正在午休的同一班级但不同宿舍的同学李xx,崔xx到李xx宿舍后,李xx在睡觉,崔xx正在看李xx时,崔xx手里的刮眉x划到李xx面部,李xx被划伤,经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崔xxx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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