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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157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6:19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1578号

违法行为人苏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12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苏xx非法购买使用危险物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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