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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83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5:49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8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文xx窜至魏县县xxxx区周边停放的宝马、奔驰车辆砸玻璃进行盗窃。1、将刘xx在魏县xxxxx区附近便道上停放的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实施盗窃。2、将李xx在魏县xxx区周边便道停放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实施盗窃。3、将苗xx在魏县xxxxxx区停放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实施盗窃。4、将聂xx在魏县xxxxx区xxxxxx楼处门口停放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实施盗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张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张xxx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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