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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574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4:19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57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8日凌晨在魏县魏城镇x号院门口将一辆黑色奔驰汽车车窗玻璃砸坏,并将车内的五百多元现金盗走。(出警情况:接指挥中心指令,x号院发生盗窃警情,我中队迅速组织人员出警,到场后经了解报警人陈xx称其车内1000元现金、黄金首饰、香烟被盗。)。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报警人人笔录、违法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人张xxx(13042520100125351X)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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