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56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1:21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56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仕望集镇崔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3日8时34分,仕望集镇崔xx崔x所与崔xx亲兄弟二人,因兄弟二人分家后宅基地问题产生矛盾,崔xx动手将崔x所推倒地上,崔x所在倒地过程中头部撞击到地面,额头右侧擦伤破皮。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出警视频及调取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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