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562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0:49点击次数:2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56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在xxxxx村内,违法行为人李xx和杨xx因李xx弟弟李xx是否欠债问题发生争吵后,李xx使用铁锹殴打了杨xx。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现场手机录像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北皋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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