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1553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10:11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155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潮水镇山上孟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王桂x2015年3月10日、2025年4月28日使用许x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58X)的户口信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许xx身份证、结婚证、崔xx出生医学证明,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合并执行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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