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560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04:23点击次数:11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56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7日下午13时许,边马镇xxx村郭xx认为与邻居田xx家所盖的新房的街门上门沿占到了郭xx的地方,两家发生矛盾,后引起吵架,之后郭xx到田xx家所盖的新房,将田xx家的街门上沿的瓦砸坏。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受害人指证、证人证言、违法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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