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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67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02:27点击次数: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67号

违法行为人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11日20时许,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回隆xx赵x居民胡金x在微信群内发布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公安机关在胡金x家中查获烟花爆竹16箱。

以上事实有查获照片、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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