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549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01:25点击次数:2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54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南刘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4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魏县前大磨乡新兴中学,因李xx捡苗xx的考试答案纸条,与苗xx发生纠纷,后xxx与李xx在教室后面与苗xx发生打架,刘xx用手往苗xx身上乱打,用脚往苗xx身上乱踢。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教室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因刘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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