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5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00:52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51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x里铺乡杜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9日22时许,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x里铺乡杜x居民高敬x驾驶自己名下的五菱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到魏县境内进行售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照片、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