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40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1:00:19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40号
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9日上午,魏县泊口乡xxx村李xx,到回xx韩xx村其前妻现在的家庭去找其女儿时,和周xx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周xx用拐杖殴打李xx,将李xx口袋里手机的屏幕损坏,韩x录持物将李xx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砸坏。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监控录像视频、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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