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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4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9:37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4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04 日16时许,在魏县魏城镇刘x下西头中华超市门口,李xx因故在张xx脸部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视听资料、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李xx对违法事实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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