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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4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7:11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4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魏县生态公园“小石头麻辣烫”摊位上,因李xx拿啤酒到刘xx酒桌上敬酒时,双方发生口角,后李xx殴打刘xx,经鉴定刘xx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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