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45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6:41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45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07日12时许,魏县xxxxx村人冯xx在魏县张二庄镇“健康煮”麻辣烫饭店,盗窃他人OPPO手机一部。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指控、现场监控,违法行为人冯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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