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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39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5:51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39号

违法行为人苏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平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张二庄镇平x人苏xx将堂弟苏xx的银行卡账户、朋友苏xx的银行卡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国家反诈中心下发线索,苏xx及苏xx的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苏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x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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