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525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5:18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52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6日13时许,xxxxx村张xx与崔xx因之前有矛盾,张xx喝醉酒后路过崔xx家门口时进行辱骂,后被张xx劝走。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违法行为人张x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院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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