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524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4:11点击次数:2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524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店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9日16时许,魏县xxxx里派出所进行烟花爆竹排查的工作中发现:xxxx村店村赵xx家中车库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现场共计查获各品类整箱烟花爆竹41箱、鞭炮45盘(其中大圆盘鞭13盘、小圆盘鞭32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41箱烟花爆竹、鞭炮45盘(其中大圆盘鞭13盘、小圆盘鞭32盘)。。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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