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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536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3:44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53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3日17时许,xxxx村西地,张xx因在地里面燃烧秸秆被镇干部王xx批评教育时,张xx辱骂威胁王xx。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边马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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