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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33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3:16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33号

违法行为人房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至今,违法行为人房xx在魏县东代固镇xxx村其老家东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50箱。

以上事实有现场接处警视频、现场拍摄照片、违法行为人房xx对此案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房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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