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532号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532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任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5日11时许,魏县公安局x里派出所进行烟花爆竹排查的工作中发现:x里镇xxxxxxx村租赁房屋中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现场共计查获各品类整箱烟花爆竹747箱、(烟花爆竹类别为闪亮天空29件,双响4件,财富有余25发11件,三分钟100发花19件,上海100发花28件,马上有钱100发30件,霞光飞舞100发20件,越来越富100发83件,夏xx海60发11件,320花4件,千里山河72发3件,20发雷339件,25发雷166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因违法人任xxx年龄已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747箱烟花爆竹(鞭炮型号:闪亮天空29件,双响4件,财富有余25发11件,三分钟100发花19件,上海100发花28件,马上有钱100发30件,霞光飞舞100发20件,越来越富100发83件,夏日花海60发11件,320花4件,千里山河72发3件,20发雷339件,25发雷166件)。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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