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26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2:14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2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北街“爱林羊肉馆家常菜”饭店内,后x的李xx和前厅服务生冯xx因上菜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被拦开。2025年11月30日19时许,李xx持饭店后x的杀羊杀鱼尖刀来到饭店门口处,将冯xx右臂腋下捅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李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