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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37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1:18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37号

违法行为人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小姜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06日凌晨02时许,违法行为人姜xx在魏县县标北侧路x“茂盛饭店”门口对马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姜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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