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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52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48:31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521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08时x,仕望集镇xxx村韩xx因空地锯树一事发生争吵,韩xx辱骂了郭xx。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韩xx辱骂郭xx视频、违法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七十岁以上老人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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