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50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46:24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508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前大磨乡南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13时至14时许,孙xx因其母亲邵x与同村村民孙xx发生纠纷,孙xx在魏县前大磨乡南xx前大街和后大街道路上背着花圈拿着喇叭循环播放录音公然辱骂孙xx近两个小时,且边骂边撒冥币。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指控、违法行为人孙xx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