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境)行罚决字〔2025〕150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43:18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境)行罚决字〔2025〕1501号
违法行为人L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4日09时许,我单位民警发现LU THI TY的居留许可于2025年11月14日到期,到期后没有办理续签,随后我单位民警通知该人来我大队办理居留许可,经了解:该人近期身体一直不舒服,在家中治疗。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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