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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1510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42:08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151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德政镇生熟町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30日10时xx郭xx等人因琐事与李x情等人在魏县德政镇生熟町x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郭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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