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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494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39:26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49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18日,魏县xxxxxxx村张瑞x在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以到北京信访为由干扰前大磨乡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并且在乡政府接访的过程中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前大磨乡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指控、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购票记录、转账记录、会议通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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