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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492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38:07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492号

违法行为人田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0日14时许,魏县xxxxx村田xx与妹妹田xx伙同李x、李xx等人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车牌为xxxxxx汽车与今天下午14左右,汽车两侧悬挂带有标语的条幅,并在车顶放着喇叭在边马镇政府大院内广播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言语,严重 影响了边马镇政府的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接处警视频、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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