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487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24:27点击次数: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487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东候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12月1日因常xx涉嫌寻衅滋事被曲周县公安局第四疃派出所立案。
现查明:2025年11月21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x里镇东候x常xx,男,40岁,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30,名下张家口银行卡号(卡xxxxxxxxxxxxxxxxxxxxxx)、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是:621xxxxxxxxxxxx1355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张家口银行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144500元,农业银行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2000元分两次转入(一次转入1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违法人行为人供诉与申辩、反诈中心推送线索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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