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48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23:53点击次数:1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48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0日14时许,苏xx(男,1979年12月19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2025年11月20日14时许,魏县xxxxx村田xx与其妹妹田xx伙同李x、李xx等人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车牌为xxxxxx汽车与今天下午14左右,汽车两侧悬挂带有标语的条幅,并在车顶放着喇叭在边马x政府大院内广播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言语,严重 影响了边马x政府的工作秩序。 。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边马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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