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471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21:39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471号
违法行为人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12时许,违法嫌疑人蔡东村段xx在其经营的花圈、寿衣门市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扣烟花爆竹32箱。
以上事实有民警检查视频、现场检查照片、违法嫌疑人的陈x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xxx行政拘留七日,因因案发时违法嫌疑人段xxx年龄超过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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