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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75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21:06点击次数: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75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5月13日因涉嫌电信诈骗,因年龄不够不予处罚;2025年10月30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两次。

现查明:2025年10月07日23时许,王xx朋友王xx与王xx朋友苏xx等人在魏县金盛源饭店发生矛盾,后王xx叫苗xx等人在魏县洹水大道与魏x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将苏xx一方的蒿xx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蒿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苗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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