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95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20:27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95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xx村冯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1、2025年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处罚。2、2025年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处罚。3、2025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07日23时许,王xx朋友王xx与王xx朋友苏xx等人在魏县金盛源饭店发生矛盾,2025年10月08日00时许,王xx叫来冯xx等人在魏县洹水大道与魏x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将苏xx一方的蒿xx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蒿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冯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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