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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89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19:45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8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07日23时许,王xx朋友王xx与王xx朋友苏xx等人在魏县金盛源饭店发生矛盾。2025年10月08日00时许,王xx叫来李金x等人在魏县洹水大道与魏x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将苏xx一方的蒿xx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蒿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李金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李xxx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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