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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473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19:04点击次数: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47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xx,你伙同陈x、苏xx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先后窜至张二庄镇xxxxxx里镇实施盗窃行为,共计盗窃玉米14袋,卖至河南省清丰县阳邵镇一收玉米处,共得款354元,刘xx分得11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七日,因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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