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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60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06:36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60号

违法行为人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车xx于2025年9月份结识诈骗分子,后在诈骗分子的蛊惑下,车xx因急需用钱,随即在2025年9月20日把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xxxxxxxxxxxx9470给诈骗分子刷流水以获得贷款,期间产生涉案流水30000元。 。

以上事实有上级反诈中心推送断卡信息、询问笔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车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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