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治)行罚决字〔2025〕151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7:22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治)行罚决字〔2025〕1513号
违法行为人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6日13时许,潘xx在魏县公安局门口吵闹并坐在公安局大门口地上拒不站起来,并在公安局门口吵闹三四十分钟,造成公安局车辆不能正常进出局院内,公安局单位秩序受到影响。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接处警视频,证人证言以及违法行为人潘xx的陈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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