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147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6:36点击次数:4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147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7日0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双庙镇xx村民李xx在江x社区大堤上利用撬装油罐非法销售、运输危险物质(汽油)。
以上事实有音视频资料、违法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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