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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9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4:19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93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8月8日赵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现查明:2025年08月27日22时34分许x,赵xx持扣留、暂扣状态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63.40mg/100mL)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武x路xxxxxxxxxxxxxxxx里xx0米(魏县双井镇转盘丁xxx)时,撞在前方同车道xxxxx号灯和圆圆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和圆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强x、扣押、测酒单、酒精检测报告、网上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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