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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2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3:44点击次数:6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20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因故意伤害、盗窃、殴打他人被邯郸市复兴区xx村派出所分别行政处罚

现查明: 2025年05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在科教路花香水岸门口对面,赵xx等人对程x进行殴打。 。

以上事实有有受害人指控,现场视频监控,受害人伤情照片,违法行为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赵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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