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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3:16点击次数:4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4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1月17日18时17分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沿邯郸市魏县洹水大道行驶至路与道加油站道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xx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乘坐郭xx)发生碰撞,造成郭xx、郭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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