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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81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2:18点击次数:5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81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15时30分许,魏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0月30日10时30分许,赵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魏县xxxxxxxxxxxx村路段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通行,与沿定xxx南向北行驶马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事故认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赵xxx年龄超过70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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